租户车辆有权停小区。小区停车位的使用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通过租赁合同转移给承租人。停车是房屋的附属权利,租户承租房屋后,应该享有包括停车在内的附属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疫情期间不让租户进小区合法吗
因为疫情不让租户进小区是不合法的行为。
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第1号公告,确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在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协助落实职责,但无权擅自升级防控措施。外地正常返程复工的房主、承租人享有对自己所购买、租赁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决定不应剥夺其合法权利,也无权阻止返程人员进入所居住的小区。
而对小区物业公司来说,物业公司和房主、承租人之间存在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物业公司可以自行升级防控措施的权利。
因此,在现阶段,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物业公司、居委会以及村委会擅自升级防控措施,剥夺所有外地租户应有的基本权利。在特定的疫情情况下,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各地出台相应的政策以防止疫情的扩散,对此我们应予尊重并积极配合,但是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方法,承租人的租住权利与业主的权利一样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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