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内容
时间:2024-01-05 14:04:25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容0: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内容1:1994年5月人大八届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人大十届八次会议修订,7月实施。

【内容2:】

【内容3:平等互利原则;互惠、对等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外贸调查;书面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国家对于低价出口第三国市场,而对我国产业形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可与第三国政府磋商,从而决定适当措施;救济情形;我国建立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预警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和异常情况;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外贸发展基金、风险基金鼓励出口贸易;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罚款5万;严重者取消其经营国营贸易货物申请资格3年,或者取消其既有国营资格。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限制赔偿责任适用的例外】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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