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术语
时间:2024-01-05 14:04:10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际贸易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双方的纽带,对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就是违反合同,受损害方可以依据相关适用法律提出索赔要求,违约方必须承担造成的损失。如果一方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或终止合同时,必须提请对方确认。如果对方不同意修改或终止合同,除非提请方证明出现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否则,提请方仍需履行原合同。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根本违约是一个特殊的重要概念。构成根本违约,必须满足三个要件: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该当事人违约行为的结果已经严重到了在实际上剥夺了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的程度,违约方当事人自己对其上述违约结果是预知的,或者,即使他没有预知,但与其具有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与其相同的情况中是能够预知的。

国际货物贸易是指在国际市场上货物的交换,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受国际分工的影响。它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这十大类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饮料和烟类(1),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3),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机械及运输设备(7),杂项制品(8),其它(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限制赔偿责任适用的例外】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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