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装修工人在业主的违章建筑楼顶触电身亡,供电部门由于仅发整改通知而未监督拆除违章建筑,而被法院判决与违章建筑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兴文县电力公司四大线芭茅湾支线10KV的高压输电线横跨过村民何某家的简易瓦房厕所,屋顶距输电线仅有4米多高的垂直距离。2009年4月,何某将该简易厕所改建成平房,使得屋顶离高压线垂直距离变为0.5米。
2009年4月20日,县电力公司向何某发出整改通知,限定何某于同年5月10日前整改完毕。但是,电力公司没有设置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也没有督促其彻底拆除违章建筑,消除隐患。
2009年8月8日晚,何某请魏某为其家安装不锈钢门窗。在安装过程中,魏某上楼顶用手机接听电话,由于触碰到10KV高压输电线而不幸身亡。
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高压电线与建筑物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就属于违章建筑。如果供电部门监管不力,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后,供电部门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电力公司作为物权所有人,疏于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未督促其拆除违章建筑,存在监督不力,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具有较大的过错,理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违章建筑业主何某某在高压线下违章建房,使其房顶与高压线的距离仅0.5米,小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距离,侵害了电力保护区,对魏某之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适当赔偿侵权责任;被侵权人魏某既无违法行为,也无其他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何某承担30%责任,供电部门承担70%责任,二者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27282.5元。
全文6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