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某公司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助理张女士,在所有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再三催促,其仍不给员工办理续签手续(也包括其本人)。之后张女士又以请事假为由一直未上班,随后还将其所在公司起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补办、补交社保。近日在仲裁部门的主持下,双方最终得以调解。
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暴露出如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及时、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不完善等很多常见问题。
律师建议,双方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保证双方主体的权益。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非为双方商定之事宜。本案中,公司确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但公司是依靠张女士的请求,暂不办理社会保险但每月以现金方式同工资一并打入工资卡。律师表示,该公司的做法很普遍,一方面劳动者眼前每月可以获得更多的报酬,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较办理社会保险可以支出较少的费用。看似是双方自愿商定的结果,殊不知该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对用人单位而言,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属劳动者自愿并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如若此,用人单位也只能从应缴社保费中给予扣减,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定义务),在劳动者否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将面临先前已支出的所谓社保补贴打水漂之风险。
律师特别提醒,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发布并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有关劳动合同的一系列问题,如: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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