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税局在开展福利企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市某金属加工厂下属铸造车间系个人承包经营,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该车间对外承揽业务。
该金属加工厂主要生产铝、铁铸件,属福利企业,按规定享有全部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企业账面对铸造车间实行单独核算,在检查资本公积账户和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时,又发现企业把1999年的退税款一部分支付给李某,账面上还反映了由李某上交给该金属加工厂的承包款和利润。经查,该企业下属的铸造(铁铸)车间由李某个人承包经营。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李某承包经营铸造车间,每年上交利润15000元,折旧费15000元,平时由李某上缴税金给金属加工厂,再由金属加工厂统一上缴国库。加工厂收到退还的税款后,按李某实际上缴数的60%返还给李某,若有利润,按合同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财税字[1994]0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针对企业承包车间实际经营核算情况,由李某承包经营的铸造车间不能享受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退税应予以补缴。由此,稽查局追缴了李某承包经营的铸造车间1998年度和1999年度已享受的退税,补缴增值税合计为147558.43元。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企业借福利企业之名,搭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便车偷逃国家税款,实在是得不偿失之举,最终带给企业的是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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