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仍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两免三减税收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
对从事港口码头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以下10种行业界定为生产性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包括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股务业;
10、经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三、弥补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其他优惠规定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5.从2000年4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从1999年1月1日起,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据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9.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据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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