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遇而离婚可以要求的赔偿,只有构成事实上的同居关系才可以要求赔偿。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妻子有外遇起诉离婚丈夫获精神赔偿
刘某和张某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然而近两年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之后因刘某有外遇,双方关系恶化。刘某于今年月以婚姻是父母包办,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分析: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但原告有外遇,违反了我国民法典有关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基本准则,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刘某赔偿被告张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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