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同时提出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两个条件,人民法院才可予以保全。在这一阶段,只是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单纯提出与受理,法院并没有做出最后裁定。所以股东为了保护自己将来利益而提出财产或证据保全,除了提供必要担保外,这种保全不能影响到公司经营,也就是不妨害到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能获得的利益与债权期待。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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