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参保单位将填写完整由经手人签字、领导审核、单位盖章的《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申报表》一式二份,于当月20日至30日内连同数据申报盘报送分管业务处。
2、分管业务处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将数据录入微机并在《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申报表》上加盖已录入章,第一联分管业务处留存,第二联交专管员带回单位存档。
3、采用银行委托收款的,分管业务处经办人员当日打印一式五份《委托收款凭证》,连同一式二份的《托单清单》送交财务处,财务处经办人员将《托单清单》核对无误后签字,财务处、分管业务处经办人员各留存一联备查;
财务处经办人员收到分管业务处送达的一式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后,在凭证第二联加盖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基金结算专用章和单位法人印章、第五联加盖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基金结算专用章,并及时将《委托收款凭证》送交银行办理养老保险费托收事宜。
4、采用转帐支票、现金结算的,分管业务处经办人员即时为其打印一式二联由经办人签字的《养老保险费缴纳结算单》,交单位专管员到财务室办理缴纳。
财务处经办人员凭《养老保险费缴纳结算单》及单位专管员所持的填写无误的支票或现金为缴费单位开具《收费票据》,并在《养老保险费缴纳结算单》上签字,留存第一联,第二联交单位专管员送回分管业务处。
财务处经办人员将收到的支票加盖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基金结算专用章和单位法人印章后,连同所收现金交予银行专管员,并在交接登记本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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