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一、案例导入:
小张是某知名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小张与某研究所签订了项目研究合同,约定小张独立完成对某地的灵活用工的可行性研究,研究所支付其劳动报酬。2012年12月,小张完成该项目研究。研究所认为小张工作出色,于是与小张签订了新的项目研究合同,约定小张独立完成另一项目。2013年6月,小张完成了第二个研究项目。研究所仍然很满意,正打算照原来的模式和与小张签订新的项目研究合同时,小张提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研究所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协商不成,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案例解析:
1、《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得非常简单,仅对其概念和试用期进行了规定。这事实上为用人单位采用连续签订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供了空间。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失去了选择的自由,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须照办。
3、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此风险,选择与劳动者订立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独立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的合同类型。
4、连续签订两次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项目合同结束后,用人单位有选择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并且有选择签订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的自由。
5、因此,本案中小张与研究所虽然已经签订两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研究所有权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订立的情形有哪些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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