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各项保险有哪些亮点
时间:2023-05-04 19:02:42 1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三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三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人员。

二是扩大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社会保障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里的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改变了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改变了现行个人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将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如果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符合社会保险追求公平性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保险再分配的功能。

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全国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及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有明确的规定。这样规定,适应了劳动者流动就业的需要,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接续难的矛盾,维护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一是完善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体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三种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别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三种基本基本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人员。

二是扩大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里的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非统筹地区的进城务工人员。同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样规定,改变了统筹地区不允许非统筹地区城镇户籍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做法,维护了社会公平。

三是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全国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样规定,改变了现行医疗保险关系统筹地区互不认可的矛盾。

四是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是,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特别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新修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新《条例》有以下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的全部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也就是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是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进行了调整,将1-4级、5-6级、7-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是增加了基金支付项目。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样规定,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提高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四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由原来的在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

五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

六是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二种基金可先行支付的情形。一种情形是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由用人单位偿还,如果不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扣押、封查、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抵缴社会保险费。另一种情形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索。

四、《社会保险法》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一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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