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如下:
1.补充鉴定:
(1)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2)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3)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2.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费用谁承担
1.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2.但这只是明确了侦查阶段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但对于审判阶段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费用应由谁来承担,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
三、补充鉴定多久可以得到鉴定结果
补充鉴定三十个工作日可以得到鉴定结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逾期未出具鉴定文书的,当事人可以主动联系询问并催促尽快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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