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不能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在诉讼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法院委托鉴定得出
的鉴定结论实质上的证明力要高于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法院委托鉴定后,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非每次都会被予以许可,如果受害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尽量在第一次鉴定中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
二、对伤残评定不服的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1、我国目前的做法是把伤残等级划分为10级,用罗马数字I到X表示,其中I级伤残的赔偿最高,为100%,然后每级递减10%。所以这个指数和残疾赔偿金是密切相关的,交通事
故赔偿义务人总是希望伤残越轻越好,赔偿权利人希望能够多获得些赔款。
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评定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委托有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另一种是先就损害赔偿争议起诉,然后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伤残评定。
2、当事人如果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
三、司法鉴定的功能作用
从司法鉴定具有的基本属性看,它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具有特殊功能,一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二是作为证据调查方法能够识别其他证据的真伪程度和证明效力。三是作为证据平台,能够把相关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链。正是因为司法鉴定具有特殊的功能,才能在证据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在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具有主观与客观、人证与物证、技术与经验、证真与证伪相统一的特点。相比其他证据而言,其客观化程度最高,因而在司法证明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从刑事诉讼活动看,侦查机关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主要任务是核实案件事实,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认定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的作用是证明案件事实。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科学证据主要适用于诉讼活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社会建设,司法鉴定的服务领域逐步向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和各种纠纷解决活动等领域拓展。如2013年出台的《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是医学问题,但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不允许医疗机构去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而把这个任务给了具有第三方中立法律地位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以保证患者权利的救济。
随着司法活动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综合化,今天的司法鉴定需要综合运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原理、知识和方法、手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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