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包括原鉴定结论只解决了其中一部分问题,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情形,补充鉴定一般三十个工作日内可以得到鉴定结果。
一、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鉴定人就一个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有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一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
二、补充鉴定多久可以得到鉴定结果
补充鉴定三十个工作日可以得到鉴定结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逾期未出具鉴定文书的,当事人可以主动联系询问并催促尽快出具鉴定文书。
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区别
1.二者与原鉴定的关系不同。重新鉴定和原鉴定是两个独立的过程,重新鉴定不以原鉴定为基础,不依赖原鉴定既定的事实;重新鉴定的鉴定范围与原鉴定的鉴定范围完全一致。补充鉴定是原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是一体的。
2.二者鉴定内容的性质不同。重新鉴定是对原鉴定材料、鉴定过程或者鉴定结论中带有总体性、根本性和决定性缺陷的维持或变更。补充鉴定是针对原鉴定过程的扩展,是对原鉴定中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瑕疵进行的补充、修正和完善的鉴定活动。
3.二者的操作程序不同。重新鉴定需原司法鉴定机构或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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