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办理资料
(一)正常(伤后参保)待遇核发:
1.《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3.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
4.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病历;
5.工伤职工的就医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6.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7.《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8.《佛山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延期申请表;
9.《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医疗费用记账结算通知单;
10.《工伤认定书;
11.收款帐户资料;
12.工伤职工身份证明;
13.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14.公安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赔偿证明材料;
15.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二)旧伤复发待遇核发:
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2.《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4.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
5.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病历;
6.工伤职工的就医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7.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8.《工伤认定书;
9.《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10.《佛山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延期申请表;
11.《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医疗费用记账结算通知单;
12.收款帐户资料;
13.工伤职工身份证明。
(三)先行支付待遇核发: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3.《工伤认定书;
4.《佛山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5.工伤职工身份证明;
6.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7.代理人身份证;
8.代理人与伤者亲属关系证明;
9.申请人接收先行支付费用的银行账户资料;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资料;
11.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
12.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13.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
14.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病历;
15.工伤职工的就医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16.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17.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18.公安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赔偿证明材料;
19.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20.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21.《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22.《佛山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延期申请表;
2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到禅城区社保局办理;其他人员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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