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买卖交易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因为不可抗拒的意外状况或第三方的侵权行为等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货物遭受损失或灭失的情况。
而这些不可预见的外在因素给买卖合同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这些财产损害或损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应由卖方负责承担;
而在交付后则需由买方承担,但这仅限于双方没有其他特别约定或者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为此,我们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买卖双方可以自由决定标的物损毁、丢失风险转移的具体时刻,这也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中自行设定的内容之一。
其次,若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按照常规做法,我们应该依照标的物交付的实际时间来确认风险转移的精确时刻。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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