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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损坏灭失的风险在什么由出卖人承担

2023-12-18 2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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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损坏或灭失风险的承担,通常遵循“风险转移原则”。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这种风险在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一旦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后,风险则转移给买方。 标的物交付是风险转移的关键时刻。具体来说,在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如果标的物发生损坏或灭失,且非因买方的原因,一般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是因为出卖人在交付前仍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 然而,如果标的物在交付后发生损坏或灭失,风险通常由买方承担。这时,即使买方尚未支付全部购买款项,他们也需要承担损失,因为控制权已经转移。 综上所述,标的物的损坏或灭失风险在合同中通常由出卖人承担,直至标的物被交付给买方。交付是风险转移的关键节点,这一原则在多数法律体系中得到认可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该条款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这意味着,在标的物未交付给买方之前,其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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