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则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主要是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
当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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