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的引起主要有如下原因:
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拒不协助,或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
2、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不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探望义务;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4、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其他主要原因。
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什么
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如下:1、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2、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3、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4、不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不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5、探望权滥用,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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