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列为工伤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职业病,下同),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经批准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或养老金待遇。
2.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但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二、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填写《苏州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同时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为工伤后,由市工伤认定中心、定点康复机构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评估。确定为康复对象的,市工伤认定中心签发《工伤康复对象确认告知单,并送达申请工伤康复的单位和个人。
3.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治疗后伤情稳定的康复对象,应持《工伤康复对象确认告知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
4.康复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性治疗费用,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康复有效,且符合《苏州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部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规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康复机构按月结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注意事项
1.康复对象在康复治疗期间,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康复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达到一至八级伤残,且康复效果明显、确需继续康复治疗的,由定点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2.工伤职工定点康复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公布:苏州瑞华医院为苏州市工伤定点康复机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为苏州市职业病定点康复机构。
3.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内,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到苏州市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齿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付。
4.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一次性生活用品的费用;
(2)治疗非工伤疾病及其并发症的费用;
(3)超出《苏州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部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规定范围的费用;
(4)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康复无效的费用(此类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承担);
(5)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此类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工伤康复治疗期满后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7)在非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
(8)由医疗事故导致的费用;
(9)其它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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