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康复申请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为工伤,伤病情相对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2、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3、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仍参加工伤保险,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4、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5、未实行工伤统筹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统筹后参加工伤保险且尚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也没有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6、对事业单位、法院、其他机关委托参照工伤保险有关标准对受伤人员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
二、工伤康复申请资料:
1、《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对象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有关住院资料;
4、《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老工伤人员);
5、事业单位、法院、其他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备注】建筑企业农民工申请工伤康复治疗还需提供《用工劳动合同》、《建筑劳务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三、康复治疗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携带相关材料到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
8、9号窗提出申请。或者到广州市社保保障各分局提出申请。
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经参保地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的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四、补充说明:
1、康复对象进行首次职业康复终结后一年内,不能再申请职业康复。
2、所有治疗期间工伤职工须在原单位正常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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