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处罚法中能不能对招嫖人员进行处罚
1、可以对招嫖人员进行处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罚:
(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二、卖淫嫖娼的处罚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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