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行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毒化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也是传播各种性病的主要途径,与我们提倡树立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格不入。
我国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法拉客招嫖行为亦将受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今天获中国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在前几次审议的基础上,法律又新增加了一些规定,包括对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进行处罚。新法将于明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据介绍,有的常委委员和公安部提出,一些地方站街拉客招嫖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理。经研究,法律草案增加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
安建表示,该法六章一百一十九条,新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加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适当提高罚款的最高数额;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立法被认为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立法之一。仅二00三年,中国公安机关就处理了五百万起各类治安案件,涉及上千万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一九八六年制定,后虽经补充和修改,但已不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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