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复审委员会有两种复审结果:维持原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者撤销原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应当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复审请求无效已经做了。第六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复审申请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申请人。第六十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复审请求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审决定拒绝的感觉。
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认为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原驳回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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