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复审申请后,如何作出专利复审决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复审。认为专利复审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复审申请人。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撤销原驳回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复审申请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申请人。第六十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复审请求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审决定拒绝的感觉。
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认为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原驳回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程序。(1)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决定的,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复审决定立即生效。(2)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主要有:
1。法律法规在原驳回决定中的适用是错误的;
2。拒绝的原因是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在原审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如驳回决定是基于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不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没有机会陈述其对理由的意见,驳回决定采用的证据或者事实,或者驳回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不作评价,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3)复审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克服了原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了原驳回决定。对上述第二、三种情况,将相关申请文件发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决定继续审批。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复审决定相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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