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上来说,近年来,中国**公司的股东大会都能规范运作。一些公司高度重视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面对面的交流,努力从细微处提高公司的公信度。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中小股东的“所有者缺位”和资本多数表决原则被滥用等问题。
由于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股东大会往往被少数大股东控制,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同时,中小股东的权利意识也比较淡薄,再加上行使权利的成本太高,中小股东广泛存在“搭便车”的意识,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很低,各种旨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中小股东尚不能通过这些机制为自己争得发言权。
这种中小股东“所有者缺位”现象对完善公司治理将造成不良后果。由于中小股东所有者缺位,致使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遭到破坏,取而代之的是大股东的利益膨胀。此外,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是一种委托经营,是以信任为基础的。由于中小股东所有者缺位导致的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将降低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信任,从而极大地打击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股东大会作为合议机关,必须依照资本多数表决的原则作出决议。所谓资本多数表决,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且控股股东的意思对少数股东产生拘束力,资本多数表决是股东大会运营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基本法律特征。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原有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缺陷,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常常被滥用,中小股东的意见得不到大股东的重视,不能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因此,我们既要承认资本多数表决的积极作用和合理性,也应看到多数表决原则的滥用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影响。此外,对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现象,也需要必要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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