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健在变更承租人需要什么手续
时间:2023-05-06 17:02:56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承租人健在变更承租人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属于承租人要搬离本市的情形,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要变更承租人还需要在当地公证处进行变更公证。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领取《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带着表到原承租人档案所在部门开具,切记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不可以是单位公章,之后在回到公证处向公证员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6、过户申请书。

办理完公证后,即可到相关部门进行承租人变更手续办理。

二、租赁关系是怎么建立的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三、租赁期限最长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需要继续的,应当重新续签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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