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不到变更承租人时的手续该怎么办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6、过户申请书。
三、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租赁凭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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