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交付延迟情况,凡超过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期,即应视为违约责任自此时起生效。若甲方经过催告后且在三个月之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如无甲方催告之行为,则乙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利必须在该权利产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提出;超时未主张这一权利的,则乙方所持有的合同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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