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辞职是否能得到赔偿金
时间:2023-08-18 20:10:59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解雇、解雇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应支付补偿和赔偿,分为以下3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合法理由,无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况,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应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本人工资。2、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一个月前没有通知劳动者的,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理通知金。3、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使用者建议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也不需要事先通知,但这需要使用者举证,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辞职要给违约金么

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不需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转正以后的员工如需辞职,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员工主动离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在现在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支付有两种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职员在正常情形下提出的离职请求一般是不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但是很多单位为了留住那些有技能的职员,会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就约定违约金的支付,由此使得此部分职员不敢随意的提出离职的请求,当然此时单位违约也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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