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经常有单位给员工发一些可乐等饮料,或是煮点绿豆汤来代替高温费。现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还对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35℃以上界定为高温天气
新的办法对高温天气做出严格的界定,即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此前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很多人有疑问,“35℃以上”是否包含35℃,为此办法新增加了一条对温度上下限说明,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40℃以上应停止露天作业
新办法对于高温天气下作业的温度界限划定更加明晰。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新办法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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