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
时间:2023-04-03 21:31:22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4)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5)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一、上诉和抗诉有怎样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主要有以下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上诉的主体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抗诉的主体是公诉机关;

2、法律后果不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即在刑事案件中,因刑事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在二审判决中判处被告人比一审更重的刑罚。但是,如果公诉机关提起抗诉,抗诉可能比一审判处更重的刑罚;

3、再审的方式不同:对于刑事案件的上诉,二审法院可能会开庭审理,也可能不会开庭审理。如果是刑事抗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4、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时间不同:上诉必须自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10当日提出,超过期限不得上诉。抗诉时间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只能在抗诉期内提出,判决生效后随时可以提出再审抗诉。

二、再审开庭与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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