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债14年称过时效不还债
时间:2022-04-17 10:05:54 3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万州的廖某借了刘先生3.5万元,14年没还,每年都在借条上批注此款续借一年,最后闲麻烦,干脆批注此条永远有效,不必每年换条。刘先生起诉讨债,廖某称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了。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廖某还刘先生3.5万元,并支付利息。

1998年5月,廖某向刘先生借了3.5万元。1999年12月12日,他补上了借条,并在借条上载明:此条在未还清借款以前永远生效。2001年5月4日,廖某在借条上批注了续借。2002年5月16日,廖某再次在借条上批注此款续借一年,且月息按1%付利息。2007年7月23日,廖某觉得太麻烦了,干脆在借条上批注此条永远有效,不必每年换条字样。

然而,直到今年3月1日,廖某仍未还钱,刘先生只好将他告上法院。庭审时,廖某辩称该借款已过了诉讼时效,刘先生已丧失了胜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本应在2007年5月16日前向廖某追讨借款,却没有行使权力,已过了诉讼时效。然而,2007年7月23日,廖某在借条上批注此条永远有效,不必每年换条,这等于说他重新让刘先生随时向他讨债了。据此,法院判决廖某还钱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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