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乳品公司给付电缆公司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3年1月17日,乳品公司与河北一家电缆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乳品公司购买电缆公司的电缆,合同金额为42.5万余元,交货时间为2003年2月20日,结算时间为货到付款30%,3月底付40%,余款5月1日全部结清。因当年全国出现“非典”疫情,该合同没有按期履行。六七月间,电缆公司将价值47.2万余元的电缆送至乳品公司,乳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22.2万余元一直未付。电缆公司起诉要求判令乳品公司支付货款,承担诉讼费。
乳品公司辩称,合同已经履行,该笔债务已经过了两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同意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4年11月和2005年1月,电缆公司曾向乳品公司催要过欠款。
法院认为,电缆公司与乳品公司买卖关系因出现“非典”疫情导致该合同没能按期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亦应相应顺延。乳品公司在收到电缆公司的货物后,应当及时付款。电缆公司曾经积极主张权利,要求乳品公司付款,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时效重新计算,故乳品公司辩解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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