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992年,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向开发公司发放专项贷款2500万元。2007年,银行起诉开发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期间,银行一直向开发公司上级单位即开发区管委会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前提,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案银行虽未直接向开发公司主张权利,但本案债务的偿还一直是由开发区管委会在进行协调,银行一直通过开发区管委会主张权利,从未因怠于行使权利使本案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故开发公司关于本案债权对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前提,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虽未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是一直通过债务偿还的中间协调人主张权利,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一、欠条有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借条: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欠条: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开具欠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二、借条超过三年可以起诉吗
借条超过三年可以起诉。借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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