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还百般抵赖
某商贸公司为某酒业公司供应建筑材料,酒业公司拖欠材料款1.7万余元未付。商贸公司曾经两次到法院起诉,被诉方均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进行抗辩,商贸公司遂撤回起诉。后商贸公司再次以酒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日前,门头沟法院判决酒业公司给付商贸公司拖欠材料款1.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004年7月7日至8月14日期间,酒业公司从商贸公司购买建筑材料,在送货单和出库单上有被告公司王某的签字确认。酒业公司共拖欠商贸公司材料款1.7万余元未付。故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被告酒业公司辩称,王某原是其公司库房管理人员,王某签字只是证明材料进入公司院内,酒业公司未购买原告建筑材料,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
原告商贸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就同一事实以酒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货款,酒业公司以王某签字系个人行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商贸公司撤诉。
8月4日,商贸公司就该事实以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某作为王某委托代理人到法院参加诉讼。王一某表示,王某是接受公司委派在送货单和出库单上签字的,其签字证明建筑材料是公司购买的。基于此,商贸公司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并再次起诉酒业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酒业公司法人王一某的陈述,王某在出库单、送货单上签字的行为系受酒业公司指派,由此可认定建筑材料的购买方为酒业公司,而非王某本人。酒业公司提出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酒业公司从商贸公司购买建筑材料事实清楚,商贸公司主张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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