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有哪些
时间:2023-04-04 15:50:28 3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财会【2016】22号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在调整前,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的内容主要是: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经调整后,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一、房屋营业税是什么

营业税通常是流转税制中的一个税种,它的课税范围和纳税依据一般是商品生产、商品流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等的营业额,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发生不计价值而按商品流通数量或者服务次数等计税的。营业税的涉及范围比较广泛,因此税源充足;且以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

而房地产营业税呢,就是指针对企业出售和个人转让的房地产房屋的一类税收。对购买了住房但是不足5年就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就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而二手房营业税则是针对销售二手房的单位或个人所得营业额征收的税费。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也应纳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用文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这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权,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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