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上违法信息非常严重,网络犯罪数量持续上升,危害性激增,亟待完善立法严厉打击。
12月21日,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网络犯罪与信息安全高端学术论坛在京举行。来自公安部、地方公安机关以及高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公司的120多名专家学者,围绕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与管控、网络犯罪趋势与法律对策等内容展开深入研讨。
中国最大网安公司犯愁
我们现在很焦虑也很痛苦。奇虎公司副总裁傅彤这样描述奇虎360的处境。虽然奇虎360仅用8年便发展成为我国第一大互联网安全公司,目前市值接近100亿美元,但日子过得并不舒服。
这种不舒服,与信息安全有关,也与用户隐私有关。
傅彤解释说,垄断导致中国互联网荒漠化,奇虎360突围而出却饱受诟病,竞争对手不断指责奇虎360:什么都免费,不出卖客户隐私怎么赚钱呢?
据介绍,奇虎360盈利模式为,通过免费积聚人气,在平台上推增值服务。傅彤说,奇虎360一直遵循不该看的不看,不该传的不传,不该存的不存,不该用的不用这一原则,尽一切努力保护用户隐私。
但当前用户隐私界定不明让奇虎360颇为苦恼。傅彤说,用户上网每天看多少时间视频、微博、新闻等,在终端上会留下记录,如有软件扫描用户的这些习惯进而推送相应广告,是否属于侵犯用户隐私权?
用户隐私界定不明导致奇虎360做产品时不好把握界限,做到既保护用户隐私又兼顾公司利益。傅彤说,期待通过立法等手段,厘清网络隐私界限,以避免产生冲突。
大量垃圾邮件、垃圾短信让很多用户郁闷不已。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处长张俊兵指出,垃圾短信甚至诈骗短信与一些运营商不负责任大有关系,但由于部门规章的约束,警方目前对此管理力度不大,缺乏有时效、便于操作的处罚依据,亟待完善法律加以解决。
网络犯罪规模不断扩大
政府网站和重要计算机系统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不法分子通过木马、病毒,利用安全漏洞入侵活动十分猖獗。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长刘婕不无担忧地说。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1802个政府网站被篡改。刘婕表示,内蒙警方破获了很多类似案件,有的政府网站被黑,有的数据被窃取,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田刚总结了网络犯罪的三大特点:犯罪更新速度明显加快,新型犯罪如裸聊等大量涌现;犯罪规模不断扩大,大规模共同犯罪和跨境犯罪,如网络攻击、网络赌博等时有发生;犯罪破坏性加剧,犯罪危害性可能被无限复制和传播,如HCI病毒每年4月26日都会大规模爆发。
当前,网上违法信息非常严重,网上谣言特别是有组织的谣言突出。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处长吴友武说,随着互联网发展迅速,我国网友数增至全球最多,上网方式向多样化、移动化方向发展,信息交换从原来以文本为主到现在以图片、音频、视频为主,这些都给网络安全监管增加了难度。
对此,公安大学网络安全保卫学院副院长马丁建议,进一步利用网络数据资源打击网络犯罪。虽然网络数据易失易篡改,电子证据存在发现难、取证难、保全难等问题,但电子证据还有系统性、多元性、一定的可靠性等特征,不仅可以作为侦查线索,还能作为定案依据。
她举例说,警方经常接到PS领导照片敲诈勒索的案件,传统办案是追查照片来源、发信地址等,破案难度大;如果通过数据追查哪些人上网看了领导照片并下载,就能够快速定位,有利于破案。
需刑事立法治网络犯罪
2009年,陕西省公安厅副巡视员苏欣曾办理网帖称陕西一厅长强奸女大学生案。经查证,这是一起造谣行为,属严重侵权。但当时公安机关内部明确规定:对此类案件不能动用公权力。而被造谣当事人通过民事维权,又无力搜集相关网络证据。这让苏欣感到:打击网络犯罪,立法太滞后。
张俊兵对此颇有同感。他提出,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依据的法律严重不足。比如网络黑市中贩卖刀枪问题非常突出,由于法律不完善,这类违法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惩处。此外,传统案件的管辖规定也难以适应网络犯罪中侦查的需要。比如,网络诈骗案取证可能跨省甚至跨国,公安机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侦办后,可能面临因案件涉案金额较低而无法刑事处罚的结果。
据介绍,我国现行对互联网直接进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共有172件(不含地方性法规)。
公安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讲师李怀胜表示,172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针对互联网的专门法律3件;调整行政类法律关系的有145件,而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只有14件。总体而言,法律层级偏低,重行政轻民事和刑事。
应制定融合程序与实体的独立的反网络犯罪,以及融合多种学科的信息安全法,以解决核心法律严重缺失问题。李怀胜建议。
刑法是所有法律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定会滞后于其他法律和社会发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透露,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启动,届时,可以推动完善打击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但坚决反对在法律未修改前,为打击网络犯罪随意解释法律。
网络犯罪帮助犯应严惩
多位专家同时建议,要注重打击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和预备行为。
在网络犯罪中,技术因素作用凸显。田刚说,网络社会是技术主导的社会,网络犯罪具有高度的技术依赖性,如实施网络盗窃、网络攻击时,不获得有效的木马软件或计算机病毒,犯罪难以进行。
而在传统刑事犯罪评价中,实施帮助犯罪的行为人,一般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进行制裁,这是因为相对于实施行为,帮助行为危害性较小。但网络犯罪仍参照传统刑事评价则存在错位,因为提供技术性支持的帮助行为,往往在网络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因此田刚建议,立法将帮助犯正犯化、将预备行为实行化。即基于网络犯罪的技术依赖性,对于网络空间中某些犯罪的技术性帮助行为,如提供网络攻击技术行为的,可考虑将其设立为新罪惩处;基于网络空间无限复制性和延展性的存在,使一些网络犯罪行为危害性倍增,刑法可以将部分预备行为提升、独立,使其作为实行行为成立新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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