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金(化名,男,1989年9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金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被告人徐金驾驶摩托车经过扬中市外环南路与翠竹路路口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女,1993年7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车篮内放了一个粉红色女式拎包,便产生将该包抢走的想法,遂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王某伺机下手。当被害人王某行驶至扬中市菲尔斯金陵大酒店门前道路向西约500米的北侧机动车道处时,被告人徐金见四周无人,加速追上被害人王某,并从右侧用左手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前车篮内的拎包抢走,随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被抢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00元、一部苹果4S手机、王某的身份证等物。经鉴定,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20元。
据被告人徐金交待:案发当日早晨,被告人徐金因其表哥要回淮安,于是骑摩托车将其表哥送至扬中市汽车客运站。而后,看到一个骑电瓶车的女子且拎包放在车前篮子里亦没有将拎包背带挂在车龙头上,我的第一想法就是她放在电动车前面车篮子里面的拎包可以抢走,被告人徐金说道。被告人徐金尾随被害人王某,大概经过了3、4个红绿灯到达一个四周无人的路段,被告人徐金加速追上被害人王某,并用右手控制油门,左手抢夺了拎包。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金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金已经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抢夺罪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如何理解条文中的不使用暴力?不使用暴力指的是行为人对人不使用暴力,对物暴力不妨害被罪成立,因此抢夺罪常被称为一锤子买卖。二是使用暴力会产生什么后果?若行为人实施一般性的暴力,被害人可以进行反抗,则行为人可能涉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若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压制被害人的暴力,则行为人可能涉嫌抢劫罪。三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构成本罪的影响?成立抢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若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占罪、民事财产纠纷等。具体结合本案:被告人徐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抢夺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且抢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抢夺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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