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无业人员罗某、陈某窜至始兴县城内,一个晚上竟三次疯狂飞车抢夺路人财物,近日,两人在始兴法院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8日晚,被告人罗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某窜至始兴县AA局门口路段,抢夺被害人吴某粉红色手提包一个,被抢包内有iphone4手机一部、现金1000元左右及银行卡等物品。后又到始兴县兴安公司门口路段抢夺被害人王某一个浅蓝色手提包,被抢包内有一台紫色oppo手机、现金约10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接着又来到行政服务中心与国道路口处路段,抢夺了被害人饶某一个墨绿色手提包,被抢包内有现金约100元和一台htc牌手机等物品。经始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害人吴某、王某、饶某被抢手机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分别为882元、1335元、10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全文4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