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抢夺案件,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刘某是广西博白人,今年30岁,无正当职业。在本案之前,他曾于2007年、2012年、2014年三度入狱。2015年1月5日,贼心不改的刘某与同案在逃人员阿四一拍即合,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博白县窜到北海市伺机作案。当他俩游荡到侨港镇环岛路大码头前路段时,两人窥见佩戴金项链的受害人卢某独自走在路上,随即加速飞车冲到其身边,趁卢某不备伸手抢夺项链。不料欲逃跑时摩托车摔地,刘某被群众当场抓获,阿四趁乱逃离,所抢价值27000元的金项链掉在地上被卢某捡回。
庭审时,刘某辩称其抢夺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而刘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决认为,刘某由于意志以外原因,犯罪行为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加之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赃物已归还失主,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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