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小刘上厕所之机将小刘的电动三轮车偷走,被抓获后张某百般抵赖,称其系帮忙抓小偷时被误抓的。
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东石村,将被害人小刘停放在公共厕所外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逃跑至北京市朝阳区大鲁店村时被群众抓获。涉案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40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害人小刘称其发现车被偷了就在路边拦截一辆汽车追赶,一直从通州区追赶到朝阳区才将偷车贼抓获。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没有一点悔改之意,一口咬定自己是好心帮忙抓小偷的。最后在公诉人出具的证据面前张某终于低下了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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