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明知道自己买卖的车辆是被盗窃而来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查证属实将会受到刑事处罚,确实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
犯本罪的,有如下两种处罚标准:
一、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不计数量和金额大小,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买卖盗窃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车辆和金额的数量只是量刑的考察因素之一,如果能从其他情节作有效辩护,也可以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果我们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买下了赃物,需要怎么办呢?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如果所有人因被盗、被抢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之后,不论该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最后占有人有偿取得了该财产,原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补偿占有人的损失。这种规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交换的频繁,这种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1998年,“两高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114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这个规定与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不同的,它是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依据。它虽然只是规定了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它突破了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和实践的禁区,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最终会认可不明知而买赃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在各地的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有的是直接追缴,有的区分善意与否,先追缴,在结案后再退还买主,对原所有权人的损失,由小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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