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任
违法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任为:
1.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合伙企业,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有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投标虚假材料的认定标准
1.提供的材料客观上必须是虚假的。虚假材料包括变造、改造、伪造的材料。如果一份材料,被变造、改造后,即使与所投产品、服务客观一致,亦属于虚假材料。如果一份材料,是真实的,没有任何人为的行为变动,即使与所投产品、服务极为相似,误导评委多得了分值,只能说该材料是无效的,不应得分,不能改变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对于真实而无效的材料,应通过澄清解决。
2.主观上须有违法的故意。违法的故意,不同于多得分的故意。供应商参加投标就是为了多得分,为了中标。只有围标、陪标的供应商才不会努力多得分。法布强人所难,多得分的故意不违法,法律要追究的是造假的故意。
3.虚假材料必须能影响或影响了评委对其作出有利评审。虚假材料的提供必须有影响评委评审的可能性,如果一份虚假材料的出现根本不可能误导评委评审,也不应以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追究供应商的行政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应在与供应商诚信有关的分值上或标书制作相关的分值上予以体现即可。
三、虚假材料中标的处理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会受到如下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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