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都仲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事项足仲裁的内容,解决仲裁什么的问题,仲裁委员会是仲裁的机构,解决在哪里仲裁的问题.如果一个仲裁协议,只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而无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则空有其光而无其实,虽有仲裁的愿望,并不清楚仲裁什么或到哪里去仲裁,仲裁愿望必然落空,仲裁协议无效.所以双方当事人应该相互主动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我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对仲裁协议中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作有专项规定:
(1)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才有效。
(2)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贝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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