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2 18:04:09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准备材料如下: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4、港澳台居民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不能协议离婚的话,那么还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进行,因为离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还有一种是诉讼离婚,当然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人是不会起诉到法院的。

所以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就能清楚仅仅只凭借离婚协议书不可以算离婚,能证明双方解除婚姻的证件要么是离婚证,要么是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者是判决书,否则的话,婚姻关系就是事实存在的,当然能不离婚尽量不要离婚,如果实在是过不下去了,那么就只能按对应的流程来办。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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