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引起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下列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以妨害公务罪认定: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此外,在我国《刑法》分则的其他规定中,也包含了妨害公务的其他罪名,比如扰乱法庭秩序罪、组织越狱罪等等,这些罪名由于分则都有单独规定,因此,当行为人犯下此类罪的时候,同时触犯了该罪名以及妨害公务罪,构成了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关系。此时应该适用特殊规定的罪名,而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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