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广州规定
时间:2023-04-19 12:00:38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收一直都是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且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以及固定性,所以交税也成为了每一个公民、法人和组织应该要进到的义务,但是每个地方的税收标准和时间也有所差异,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广州的规定来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48号)第七条第八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99年仍按在10月1日至11月15日缴纳。从2000年起除出租计征另有规定外,一律改为每年征收一次,每年6-9月征收”的规定,自2000年起至今,我市纳税人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当年6-9月。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自2016年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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