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法律知识
时间:2023-05-08 05:50:30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建筑物。

3。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两种:成本模型和公允价值模型。在计量房地产成本时,可以将其与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比较。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样,应当计提折旧(摊销)和减值准备。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摊销,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是,如果企业采用成本模式,折旧和摊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是否可以提取折旧进行纳税调整?首先,看看成本模式。如果折旧在会计上是允许的,在税法上可以扣除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可以调整为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实际发生的亏损可以税前扣除。投资性房地产以住宅为例。只有出租的房子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是投资性房地产的收益,折旧是与收益相关的成本。根据上述规定,完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因此,折旧税法下的成本计量模式也应该允许扣除,两者没有区别。让我们再来看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根据会计规定,折旧和摊销不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提,而是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不计提折旧的原因是公允价值变动反映了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的变动,因此不需要计提折旧。首先,由于税法不承认会计中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公允价值的增加、收入的确认,税法也不要求其纳税,同样,公允价值的下降、损失的确认,税法也不允许以这种方式进行税前扣除,税法根本没有考虑公允价值的变动。如果不允许折旧,如何反映房屋租赁成本?这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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